1998年,甲、乙设立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向公司投入60万元,乙向公司投入4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文化用品的批发与零售。公司成立后,甲从其投入公司的资金中抽取出了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1999年,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购买丁公司生产的白酒5吨,货款为150万元。由于丙公司到期没有向丁公司支付货款,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丙公司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2)甲能否将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抽出? (3)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4)丁公司能否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