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
A. 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B. 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但不必支付报酬;
C. 不必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D. 不必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
【案例分析题】李某与王某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磁带中录制了由李某、杨某共同创作的古筝独奏曲《战海河》,李某改编、移植但还未公开发表的古筝独奏曲《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在录制前,《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该磁带中,除《阳关三叠》一曲由李某演奏外,其余作品由王某演奏。甲音像出版社得知乙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录音磁带母带,遂与乙音像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古筝》录音磁带母带版权的协议,约定由甲音像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乙音像公司不得转让给其他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甲音像出版社从乙音像公司取得《古筝》录音磁带母带后,只进行了审听,未进行任何编辑工作,就决定出版发行,并将该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该盒式录音磁带中并无配器,但装帧纸上载明配器人员姓名。音像社在出版该磁带前,未经著作权人李某许可,未取得表演者许可,也未同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该磁带出版后,甲音像出版社在装帧纸上未给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同时,《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被删除。经向专家咨询,删除八小节乐曲内容,破坏了该音乐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某、王某和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甲音像出版社停止侵害,不再复制发行侵权磁带,公开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并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赔偿精神损失。甲音像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了《古筝经典》磁带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从音像公司通过转让得到的,与李某、杨某、王某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法院认定我社出版的该音乐磁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在该磁带出版发行过程中,未在磁带封面及装帧纸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是我们工作疏忽所致。现我社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请问:本案中甲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