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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上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

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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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款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这是否是一个诈骗案?我钱货两空的损失能否挽回?为什么?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进行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我按CIF大阪价格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收到日本东京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在尚未将单据送交中行议付前,突然接到东京银行通知,称开证行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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