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该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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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问题2我方有无失误?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四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A公司向B公司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香港HK$3500.合同订立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既期L/C付款,请电复。”B公司收到该发盘后立即回复,“我接受贵公司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收到B公司回复后,没做任何答复。请问,该拖拉机的销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我国嘉骏贸易有限公司向日本信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某产品800箱,已知收货人代号为:JXC;目的地为:Osaka Japan;参考号为:01-368-98,请根据以上已知条件制作一标准化唛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