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方源市的A公司与位于强力市的B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H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果真发生纠纷,由H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案件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B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该仲裁委员会拒绝。问:(1)两公司是否可以约定由H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申请执行裁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