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当右眼镜片-5.00D,求光学中心上方3mm,内方2mm处的垂直与水平的三棱镜效果?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催开信用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