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张女士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去年丈夫因病去逝,独自带一孩子生活。去年,张女士所在的企业破产,失业在家,其18岁的儿子小王高中毕业未能考上大学也失业在家。一天,母子俩一起来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求职。协理员小李正好忙着向街道上报有有关数据,就从文件架上取了《求职登记表》,放在桌上说到:“你们先填一下表,我忙完手头的事情后再来”。张女士母子俩填写了《求职登记表》,由于其中几项不知怎么填,就空下来了。小李忙完手中的活,才想起张女士母子俩还等自己,就先把二人的《求职登记表》放到档案柜里,便与母子俩攀谈起来。 张女士说:“我在天丰纺织厂干了20多年的挡车工,没有其他技能,现在我和孩子都没有工作,日子难过啊!如果给孩子找一个国有大企业或外资企业的岗位,给我找一个离家近、工作简单,给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稳定岗位,我就心满意足了。”儿子小王接着母亲的话说:“现在什么行业好找工作啊?我对电脑比较感兴趣,能不能给我找个IT行业的工作呢?这个行业收入高”。 简单交谈后,小李首先对张女士说:“象您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政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好像还有优惠政策;同时我认为到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就非常符合您的情况,不但有社会保险,住房看病都有补贴,更重要的是可以一直干到退休”。小李又对小王说到:“哪个行业好找工作我不太了解,但是IT行业对求职者的技能水平要求很高,你要想收入高,就必须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经小李的一番劝说和讲解,母子俩改变了当初的择业要求,当场就向小李提出了零就业家庭的申请,小王也接受了参加技能培训的建议。不久,张女士如愿做起了社区保洁工作,小王也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本案例中,协理员小李在应用职业指导的原则时有明显错误的是()原则。
A. 疏导性
B. 实效性
C. 主体性
D. 政策性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199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1996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三十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1996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1996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 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 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为: (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1996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本题8分)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