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张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但张某出院后常感到腹内疼痛。2002年5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张某认为,从2000年8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例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定,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患者的举证责任应当怎样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