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9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2010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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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在洽商合同时都同意使用远期跟单托收方式。但甲主张使用D/Pat 30 days after sight,而乙则主张使用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请分析甲、乙两种主张不同的原因。
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