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 :
2011年5月,朱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朱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买下一枚。回家后,朱女士井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估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多出市场价格200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称其在旅游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商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赔偿500元购物损失费。质监所调查取证后,认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朱女士的投诉不予受理。为什么?请用相关的旅游法规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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