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2月,甲向乙借款200万元的人民币,2012年3月1日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2012年3月15日乙把价款交付给甲。
2012年4月1日,甲乙之间又约定一份协议――《协议1》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200万元债务。但甲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名下,而是将之按照市场价格出让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了转让登记。
2013年4月1日,甲向丁借款50万元,且同时甲的朋友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李某为该5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办理了登记。戊与丁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欠丁的50万元债务由戊和甲一起承担,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对甲的债权到期,甲财力不足。甲偶然搭乘朋友的车去上班,但是甲明知朋友没有驾驶证为了节省钱就去搭载后来遭遇车祸,花费医药费共计40万元,甲的朋友对车祸的发生负全责。
丁查知郑某作为甲的债务人尚有40万货款债务到期未偿还,而甲又怠于向郑某主张权利。
问题:甲在车祸中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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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大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出资400万、200万、200万、150万、50万。五位股东达成约定,公司在五年如果有利润,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是股东甲得40%,其他四位股东每人各得15%。股东丙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股东甲和乙为公司董事,股东丁为公司总经理。同时约定,董事长签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须经董事会批准。2018年5月,丙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大兴公司名义与五湖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设备。五湖公司不知道大兴公司关于大兴公司董事长权限的约定。
2018年8月,因有一名监事辞职,于是股东丁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由股东戊担任公司监事。
2019年3月,大兴公司决定由总经理丁负责购买零件设备。同年4月,在丁的促成下,大兴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而丁是四海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大兴公司与五湖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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