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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如何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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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如何有效运行?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如何设计?

2012年初,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其中,王某和李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两人各出资500万元,但王某作为隐名股东,其500万元股权由李某代持。协议签订当日,王某也将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李某。2012年8月公司成立,王某实际出资的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事后,王某与李某因股东地位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请问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问题:a.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b. 如果潘某是从刘宝善意取得股权,潘某购买时并不知道刘宝不是公司的股东,请问该股权是否有效。c.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d.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e.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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