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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调整)物权+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诉讼管辖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04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5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藤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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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调整)抵押+合同原告:某市新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被告:某市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第三人:某市银行1993年7月5日,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海城公司则将其已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银行。银行利息按现行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银行的

8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年9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9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作任何表示。同年8月29日,甲将该车租给了庚

行政复议奈普科技公司系江海市大型股份制企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奈普科技公司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奈普科技公司2007年6月至12月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奈普科技公司补缴税款3260 9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奈普科技公司。奈普科技公司认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遂在履行法律规定的

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 68平方米。市规划和建设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2月29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月1日14时15分,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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