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校发[2017]17号),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A.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B.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C. 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D. 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根据《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校发[2017]17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结业生;
B. 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
C. 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D.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E. 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 者;
F. 6.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学分达到下列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本科30 学分,五年制本科36 学分,两年制专升本15 学分;
G. 因特殊原因,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