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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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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

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解除借款合同
对乙公司罚款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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