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A贸易公司将一批外贸商品出卖给荷兰D公司,并委托上海一家货运代理B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海运出口(上海洋山港至荷兰鹿特丹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向A公司签发了一份自己公司的提单,提单载明收货人为荷兰D公司。随后,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某船公司C订舱。货物在洋山港装船后,C公司签发了一份海运提单给B公司,提单上记载的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船员的过失,导致该批外贸商品受潮,损失金额达5000美元。D公司在收货时发现了货物损失,随即向A公司索赔,遭A公司拒绝。对于本案中货物损失,收货人D可以向谁索赔?依据分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