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下列属于六种情形之一的有()。
A.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B.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C.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D.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E.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F.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