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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日本和俄国)对中国进行考古调查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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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材料1:自从一八四○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洪秀全、康有为、严复、和孙中山,代表了在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那时,求进步的中国人,只要是西方的新道理,什么书也看。向日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派遣留学生之多,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国内废科举,兴学校,好像雨后春笋,努力学习西方。 我自己在青年时期,学的也是这些东西。这些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文化,即所谓新学,包括那时的社会学说和自然科学,和中国封建主义的文化即所谓旧学是对立的。学了这些新学的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种信心,认为这些很可以救中国,除了旧学派,新学派自己表示怀疑的很少。要救国,只有维新,要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它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想向日本人学。在那时的中国人看来,俄国是落后的,很少人想学俄国。这就是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人学习外国的情形。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 材料2:在救亡图存运动中,一些先进的中国人曾经把目光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在中国发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911年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终结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是,辛亥革命后试图模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包括议会制、多党制等,并没有实现中国人民要求独立、民主的迫切愿望,很快就在中外各种反动势力的冲击下归于失败。时人悲愤地感叹道:“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中国人民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境地。中国的出路在哪里?中国人民在黑暗中思考着、摸索着、奋斗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10月19日) 请根据以上材料思考下列问题: 1.试比较康有为、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的途径和选择有何不同。 2.“日本人向西方学习有成效,中国人也想象日本人学”反映的是哪一派政治人物的主张?他们的主张是怎样实践的?结局如何? 3.为什么辛亥革命“没有实现中国人民要求独立、民主的迫切愿望”?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是从事国际、国内沿海、港澳台航线运输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规模最大的民营航运企业。现拥有包括好望角型,巴拿马型,灵便型散装船以及支线集装箱船舶在内的各类船舶25艘,总载重76万吨,至2003年底已成为全国运力规模第八的专业化航运企业。 作为一名从海边长大的民营企业家,林财龙成功地引领冠海海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一个民营航运小企业,发展成为一个以海运业为主,集科研、工业、商贸、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10家,遍布在香港、上海、广州、南京、天津、福州等各大城市。 1981年,林财龙动员自己的亲朋好友,多方筹集资金,引进了冠海海运自己的第一条木壳船,就此拉开了发展的帷幕。新成立的小公司在对海运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寻找市场的盲点,选择了对本企业最有吸引力、竞争者最少的、货源相对稳定的市场作为经营目标,给公司的发展作了准确的定位。将船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利用大公司经营盲区,开辟大量以散杂货为主的内贸及港澳航线。1983年全球航运市场急剧衰退,各大航运企业纷纷受到重创,地方航运小企业也面临生存和发展的考验。经过深思熟虑后,林财龙决定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全部转让原先拥有的小船,回笼部分资金,再一次在民间及员工中积极融资,终于将13艘500吨级新货船全部揽到冠海海运的旗下。从此,小公司闯进了波澜壮阔的航运市场。 1992年,林财龙对船队规模、运力结构、海陆资源配置进行了战略调整——购买两条2万吨级的船舶。作为一个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这是一个机遇和风险并存的决策。后来的实践证明了冠海海运完全具备发展万吨级船舶的能力,万吨级船舶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曾经经营过的小船所远远不能比拟的。 通过十年的努力,该公司已拥有了6万吨级、3万吨级等各类船舶总计约23万吨的国内运力规模,占据了市场的一定份额。在这骄人的业绩面前,林财龙已将目光瞄向了国际市场。在经过仔细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认证后,林财龙做出了购买14万吨级好望角型投入国际铁矿石运输的重大战略决策,走上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成功之路。从“冠海海运”看小企业在创立初期应采取怎样的策略?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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