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技工学校(以下称甲学校)发出招标,兴建2栋职工宿舍楼。乙建筑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中标。甲、乙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完工日期为2002年8月底,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的违约金等条件。在向乙公司支付了首笔款项130万元后,乙公司开始施工。为筹集后续工程款项,甲学校提供获准兴建该宿舍楼的全部手续向某银行(以下称丙银行)抵押贷款,经丙银行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了抵押手续并登记,获得抵押贷款500万元。但甲学校只将该贷款中的35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用于建筑施工,其余150万元挪作他用。2002年8月底,乙公司按期完成了施工,但甲学校始终未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以清偿债务,包括所欠工程款220万元(其中包含乙公司为该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110万元,材料款支出7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35万元。此时,乙公司才得知:该2栋宿舍楼已经被甲学校抵押给丙银行获取500万元贷款,丙银行发现甲学校将部分贷款挪作他用后已经宣布解除合同并正在要求收回贷款,否则行使对该宿舍楼的抵押权;而此前,因该宿舍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系当地政府以居住用地出让给甲学校的,为支付土地出让金,甲学校曾以该宿舍楼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另一银行抵押(以下称丁银行),获得贷款300万元,已经到期多日,至今尚未偿还,丁银行也正在要求行使对该土地及其地上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权。对于两家银行的要求,甲学校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购买土地及兴建宿舍楼是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意拨付款项的,因住房体制改革,拨款被取消,因此无力偿还贷款,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的土地和建筑均属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甲学校主张学校的土地和建筑均属教育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2)丁银行能否要求对该土地及其地上新增建筑物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银行发现甲学校将部分贷款挪作他用后,能否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贷款?为什么?
(4)甲以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向银行抵押是否有效?
(5)乙公司如何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