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意大利甲银行于某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中国乙公司遂于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9月l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中国乙公司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时至次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请你分析一下,意大利甲银行的做法是否妥当?我们应从中获得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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