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5年10月,某单位(非房地产开发单位)转让办公楼一幢,共取得转让收入10 000万元,公司即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2 0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另知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该单位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做如下计算。
(1)扣除项目金额总计=2 000+3 000+500+(2 000+3000)×5%+10000×5%+10000×5%×(7%+3%)+(2000+3 000)×20%=7 300(万元)(2)增值额=10000=7 300=2 700(万元)
(3)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 700/7 300—37%土地增值税税额=2 700×30%=810(万元)。请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单位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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