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托收方式时,卖方对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的选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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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型号I的产品400箱,型号Ⅱ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I的产品200箱,型号Ⅱ的产品400箱。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有条件接受的规定。
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