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自1996年起在系列小食品上使用“全味斋”商标,但未注册。1996年以风味小吃为主营范围的乙酒楼,将“全味斋”三个字注册为服务商标。依据《商标法》,甲公司( )
A. 在原范围内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
B. 在经乙酒楼的许可后再使用“全味斋”商标
C. 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
D. 须将“全味斋”商标转让给乙酒楼
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A. 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 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