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A. 由丙公司偿还
B. 由丁公司偿还
C.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D.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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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岚,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同年7月31日0时32分结帐,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原来客间洗澡后,原告在干蒸房里干蒸时,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人该房,并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该男性保安人员拿了原告的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后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岚人民币1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的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中“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为由认为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的效力为()。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未定
D. 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