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该汽车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的好友丁为其提供保证,对此并无另外约定。2016年9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张自己就该汽车实现抵押权。后经查明,甲于2016年6月20日将该汽车借给戊,戊在使用时,不慎将汽车毁损。经查,该汽车投有保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与丙均主张就汽车实现抵押权,谁有权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2)假设对丙的债权,甲以丁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先就丁的保证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汽车毁损后,丙可以主张就汽车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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