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0日,通然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通然设计)与宏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双方约定:通然设计为宏图公司设计标志性建筑“科技之光”,并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将方案交付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接到方案后支付设计款17万元;合同订立时,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通然设计2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同年7月,宏图公司向某外地设计单位直接购得类似工程的设计方案,仅花费9万元,便以“通然设计工作效率太慢,没有及时向宏图公司通报设计工作进展情况”为由函告通然设计,要求解除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问题:
(1)什么是定金?定金与违约金有何区别?
(2)如果宏图公司违约成立,通然设计可以如何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2002年12月,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筹建15层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号的15层职工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2003年2月1日开工,并于2004年2月1日完工,工期一年;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但违约责任;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2001年5月20日,通然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通然设计)与宏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通然设计为宏图公司设计标志性建筑“科技之光”,并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将设计方案交付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接到方案后支付设计款17万元。
同年8月,通然设计得知宏图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流转十分困难。随即通然设计便着手察访宏图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了大量的资料。资料表明宏图公司目前明显资不抵债,众多债权人整日上门催讨,几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后经人民法院查明,上述材料反映的情况属实。)
9月15日,通然设计向宏图公司致函称:鉴于贵公司的现实情况,通然设计决定暂停“科技之光”的工程设计工作。如果宏图公司不能马上提供日后17万元设计款的担保,通然设计不能保证10月1日前交付设计方案。
宏图公司复函称:虽然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些经营困难,但不至于日后不能支付设计款项。请通然设计恪守合同约定,马上恢复工程设计,并务必按时交付设计方案。
直至10月1日,宏图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通然设计也没有交付工程设计方案。
10月20日,宏图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通然设计,要求其承担未按时交付工程设计的违约责任。
问题:
(1)通然设计9月15日函件所提要求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2)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