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银行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在某保险公司为首批旅游的15人以电传的形式办理了旅游人员人身平安保险,约定保险期为该年4月8日至4月14日,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7元,旅游目的地为青岛,出具保险单一份。张某被批准加入了此次旅游专列。此后,该旅游团如期到达青岛旅游。4月13日下午4:30,该旅游团车辆返回途中,在山东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团内很多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旅游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通过该市某银行将死者家属身份证复印件、死者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手续带至山东,未经张某家属同意,代其填写了给付保险金申请书。保险公司决定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张某家属在痛失亲人的极度伤悲之中得知此事后坚决拒绝此赔偿数额。遇难家属在多次与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请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种费用5000元。旅游公司称,按照组团合同,旅游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保险金1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称其与旅游公司签订有“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属实,但该合同包含两方面的条款内容,即“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根据这两个条款,旅游公司所投的每人保险金额10万元包括许多项。具体到张某,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5000元及死亡处理或遗体送返保险金5000元,总计4万元。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旅游保险法律关系有哪些?保险合同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