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 100 公斤,共 1000 袋,合计 100 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 96 公斤,1000 袋共 96 公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货物数量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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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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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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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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