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理工校发〔2017〕16 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作为处分):
A. 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 2/3 以上者;或累计旷课达 40 学时以上;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年规定学分 l/2 以上;或累计旷课达到 60 学时者;
B.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家长同意者。
C.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D.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