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我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金鱼粉,以CFR某港口条件成交。买方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31日,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商检证明书必须证明蛋白质不低于70%。按规定,4月18日该货装上开往韩国的班轮。受益人25日向银行议付时,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商检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67%,发票内所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开证行拒付。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检验也因品质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后来受益人又补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于5月10日交单,再次遭开证行拒付。当受益人打算将货运回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转售,因此时市场行情很好,买方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后经多方努力,由承运人向买方追回货款。 问:(1)银行两次拒付是否理?为什么?(2)从本案中可得到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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