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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向乙家属赔偿60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关于本案所涉法律事实说法正确的是()。

A.甲殴打乙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B.若甲与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则该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C.引发法定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事实行为
D.引起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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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4.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债权行为外还有物权行为
B.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C.依物权行为无因性,买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已经完交付,仍可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D.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因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

5.下列哪些行为是属于可产生意思表示效力的默示行为?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侯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粗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公开表示

为套取贷款,凯悦公司与金某、居某协商,通过“假按揭”方式向建行贷款,资金由凯悦公司实际支配使用,贷款也由其通过金某还款账户分期偿还。为此,凯悦公司先与金某、居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以购房贷款名义,由金某、居某作为借款人,凯悦公司为保证人,与建行常州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得了银行贷款。后凯悦公司破产,未能按期还款,建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居某承担还款责任、凯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金某、居某则反诉请求解除涉案两份合同。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金某、居某是否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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