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总部在北京、机构分布全国,员工人数超过2万人,稳定经营多年的金融服务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由几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成立的在北京从事同城快递业务的新公司,现有员工15人。为增进员工福利,促进企业发展,甲公司准备给员工建立补充保险,以便为员工在职期间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提供保障,并为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费用;乙公司则希望保险公司在员工因发生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以及医疗费用提供保障。两家公司都首次选择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甲公司的保费由企业与员工分摊,乙公司的保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基于这两家公司的不同情况,A公司决定对两家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采取统一费率法,乙公司采取差别费率法
B. 甲公司采取差别费率法,乙公司采取统一费率法
C. 甲公司采取表定费率法,乙公司采取经验费率法
D. 甲公司采取表定费率法,乙公司采取差别费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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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患者男性,47岁,因"发现颈部包块伴乏力、消瘦3个月余"入院。患者于3个月前无意中发现右颈包块,约2cm×2cm大小,伴四肢无力,身体消瘦,3个月来上述症状逐渐加重,体重下降8kg,为求进一步诊治转入院。查体:T37.6℃,一般情况差,ECOG2级,形体消瘦,体重50kg,双颈可及多个肿大淋巴结,最大者约3cmX3cm,表面红肿,压之部分有疼痛,心肺未见异常,肝脾不大,双上肢手指肿胀,双下肢无水肿。实验室资料:血常规、肝肾功能正常,LDH明显升高,达1202mmol/L,胸片、肝脾B超检查未见异常;骨髓涂片示三系增生且未见异常细胞。右颈淋巴结活检病理:外周T细胞性淋巴瘤(非特异型)。若患者胸部CT检查发现纵隔大肿块,腹部、盆腔CT检查均无异常,患者诊断分期应为()。
A. ⅠA期
B. ⅠB期
C. ⅡA期
D. ⅡB期
E. ⅢB期
F. Ⅳ期
女性患者,28岁。以"右下腹至全腹剧痛10小时"为主诉入院。患者入院前一天参加宴会,饮酒饱餐后3小时突然出现右下腹剧痛,疼痛呈持续性,刀割样,并很快转移至全腹。深呼吸、变换体位时加剧,静卧、两腿屈曲时腹痛减轻,同时伴有恶心,呕吐当日食物,无咖啡样物及鲜血。病后自觉畏寒、发热,无寒战。未排气、排便。既往史:无右下腹疼痛史,有反复发作的中上腹疼痛及反酸、烧心史。服用胃药可缓解,无呕血、便血史。查体:T38.0℃,P88次/分,R37次/分,BP120/80mmHg,急性面容,神志清楚,平卧位,两腿屈曲,心肺查体未见异常,腹部平坦,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全腹肌紧张,拒按,有明显压痛及反跳痛,右下腹为主,肾区叩痛阴性。该患者可能的诊断有()。
A. 急性阑尾炎
B.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C. 肝破裂
D. 消化性溃疡穿孔
E. 肾或输尿管结石
F. 消化性溃疡出血
G. 胆囊炎穿孔
H. 脾破裂
I. 卵巢囊肿蒂扭转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