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定货,该传真列明了所需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传真中列明的条件并按时报价,也要求甲在10日内答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定书面合同。乙在签定完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自己未付款,所以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致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甲传真定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