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摘要: 陈某,女,63岁,教师。2013年10月就诊。 患者于12年前因感冒后出现双眼睑轻度浮肿,伴腰酸、乏力,当时无尿急、尿频,无皮疹及关节痛,血压未升高,遂到当地医院就诊,化验尿PR0(+),BLD(-),诊断为"肾炎",给予抗炎等对症治疗,症状未见缓解,后间断服用中草药汤剂治疗,效果不显著,10余年来,尿常规检查:PRO(++)。就诊时情况:全身浮肿,面色苍白,畏寒肢冷,腰脊冷痛,神疲,纳少,便溏。 查体:T36.2℃,P84次/分,R20次/分,BP165/100mmHg。眼睑全身浮肿,双肺呼吸音清。心率84次/分,律齐,肝脾肋下未触及,双下肢轻度凹陷性浮肿。舌质淡胖,有齿痕,脉沉迟无力。 辅助检查:血常规WBC6.2×109/L,RBC3.47×1012/L,Hb118g/L,PLT173×109/L。尿常规:PRO(+),BLD(-)。 答题要求:1.根据上述病例摘要,在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2.鉴别诊断:请与继发性肾小球肾病相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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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狂发作的临床特征有()
A. 情感高涨,自我感觉良好
B. 思维奔逸,音联意联
C. 行为怪异
D. 思维被洞悉感
E. 爱管闲事、任意挥霍
女性,33岁,上腹痛1天。1天前进食1小时后上腹隐痛,呈持续性,渐重,向腰背部放射,仰卧、咳嗽时加重,伴发热、恶心、频繁呕吐胃内容物,呕吐后腹痛无减轻。发病来无咳嗽、胸痛、腹泻及排尿异常。既往有胆石症多年,无反酸、黑粪史,个人史、家族史无特殊。查体:体温39℃,脉搏104/分钟,呼吸19/分钟,血压130/80mmHg。急性病容,侧卧卷曲位,皮肤干燥,巩膜无黄染,心肺无异常,腹稍隆,上腹部轻度肌紧张,压痛明显,可疑反跳痛,未触及肿块,Murphy征阴性,肝肾区无明显叩痛,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弱,双下肢无水肿。化验:血红蛋白90g/L,白细胞16.7×109/L,中性粒细胞0.88,淋巴细胞0.10;血淀粉酶987(Somogyi)U,腹部X线平片未见膈下游离气体和液平,肠管稍扩张。经早期综合治疗,患者腹胀进行性加重,肠鸣音消失,胃管引流液多,临床考虑存在胃肠功能障碍,其发生机制包括()
A. 腹腔大量渗出导致血容量减少,小肠血管强烈收缩,肠黏膜血供减少,肠壁通透性增加
B. 急性应激状高分解代谢,肠黏膜上皮细胞生长周期延缓,肠上皮修复延缓,肠黏膜萎缩
C. 炎症介质包括引起肠黏膜通透性增高
D. 应激反应、腹膜后渗出和胰腺炎病变直接刺激腹腔神经丛,引起肠道动力障碍
E. 炎症渗出液侵蚀肠管、大量毒素吸收引起肠麻痹、梗阻
F. 禁食致消化道运动障碍,消化液和内分泌激素增加,从而使肠黏膜萎缩
某项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工程即将竣工的时刻,被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承包人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施工为理由,宣布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施工不属于施工质量低劣到已经无法补救,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险,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等情形。 按照合同法,在接到法院的宣判后,该工程的施工应当立即停止,并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依法结算账目,履行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的手续。请问,按照合同法,法院宣布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不可以不经过法院就直接由业主宣布为无效合同呢?这项工程是应该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还是应当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处理呢?如果是判作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那么所造成的经济与工期损失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果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应如何折价结算?
刘×,男,9岁,因高热3天,昏迷、抽搐8小时于2003年8月20日3pm由门诊抬送住院。 患儿于3天前突起高热,烦躁不安,体温39℃,在当地医院服中药和退热药治疗,体温持续不退,无咳嗽和腹泻。第2天头痛剧烈,持续性,伴喷射性呕吐,嗜睡。入院当日仍高热,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四肢短暂抽搐,每次1~3分钟,大、小便失禁而转入我院。病后精神差,进食极少,大、小便量正常。 体格检查:T40.2℃,P96次/分,R24次/分,BP110/96mmHg。急性热病容,浅昏迷,巩膜皮肤无黄染,无皮疹,浅表淋巴结不肿大,颈较硬;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啰音,心率96次/分,律齐,无杂音;腹平软,无压痛,肝、脾未扪及;双侧膝反射亢进,克、布氏征(+),巴氏征(+)。 血常规:WBC15×109/L,N0.82,L0.18。大便常规:未见异常。脑脊液检查:压力162mmHg,清亮,潘迪实验(+),细胞总数0.38×109/L,有核细胞0.37×109/L,糖和氯化物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