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你所在的公司欲出口德国一批货物,由你来负责该笔交易的磋商。你于4月1日向德国A公司发盘“报价为每箱23美元CIF汉堡,共计200箱,7月份上海港装运,4月底以前回复有效”的电报,A公司在4月5日作出如下还盘:“你4月1日的报价还盘为每箱18美元CIF汉堡,共200箱,上海装运,4月15日前回复有效。”你收到A公司的还盘后,认为还价太低,没有回复。到4月20日,这时该货物价格有上涨趋势,突然你于4月21日收到A公司的电文如下:“你4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你应该如何看待A公司的接受?你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A公司的接受?你于4月1日报出的价格是否在4月底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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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指出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某年波兰某公司向英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食糖。合同规定11—12月交货,还规定 “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销”。该年8月,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减产。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次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索赔,但波兰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提起诉讼。在上述情况下,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是否可以?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