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报纸上见到某旅行社新推出一条旅游线路广告。该广告称,此线路在目前同类旅游线路中价格最便宜,项目最全。张某来到此旅行社,仔细阅读了该旅游线路的介绍说明,内容与广告一致,于是当场交付了此线路的旅游费用,并按时参加了该旅行社的旅游活动。可是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和说明书并不相符,有很多景点根本没有到。因此张某要求退还部分费用,但旅行社拒绝退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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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杨某一家三口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7日游期间,在新加坡购买了一些天然绿宝石,回沪后将其送至珠宝鉴定中心发现其宝石为人工培育品,并非天然宝石,遂要求上海该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情况下,杨某提出投诉,质检部门在取证时,发现杨某提供的由其本人签字认可的“天然绿宝石”发票以及证书中,明确写出该宝石为“天然培育绿宝石”。显然杨某在购买时候未仔细阅读保证书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上海市旅游质检部门认为杨某投诉请求缺乏必要的证据,对此案拒绝受理,
1999年1月20日,刘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缅甸”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了4900元,约定3月20日出团。同年一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销售,团体优惠价不得低于90%,鉴于飞机票价上涨情况,旅行社与刘某协商解决方案,一是按原计划出游,但须补气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刘某考虑已临近春节,在安排其他的旅游线路可能已经来不及了,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费,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旅游结束回京后,刘某找到旅行社进行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遵守,不应随意变更,认为旅行社违反规定,又额外加收420元,于是要求旅行社退赔这笔费用。
2002年4月,一旅游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其乘坐的大客车行驶在崎岖不平的山路上,行至一急转弯时,司机并未放慢速度,致使车碰在岩壁上,坐在车窗边一游客头部被撞伤,因诊治无效使右脸神经麻痹。据查,大客车在山路行驶时车体颠簸的厉害,而车上导游人员并未作任何警示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事后,该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该旅行社认为此事处于意外事故,因该游客并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所以不能得到赔偿。此案例中事故属于旅行社事故还是旅游意外事故?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4月2日至11日,杭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1名游客参加新马泰10日游,按照合同的约定,下一行程旅游团将在马来西亚逗留3天。由于我国部分省市发生了“非典”疫情,马来西亚以安全为由,拒绝已经获得签证的该旅游团入境,游客得知消息后,纷纷要求旅行社采取措施,保证合同顺利进行,但经多方努力,旅游团仍无法进入马来西亚,因此,旅游团被迫取消该段行程,提前返回,游客回国后,为行程逼迫取消的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发生了分歧,游客遂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怎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