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C.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D.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