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FRC5%的价格条件出售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52500美元。外商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49875美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中间商的佣金”。由于卖方审单时,忽视核对信用证金额,故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都以合同金额52500美元为准。议付时,中国银行扣除5%的佣金,即按49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以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为由拒付。后经与开证行及中间商多次交涉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行按信用证金额49875美元,再扣去5%佣金,赶制发票与汇票,结果重复支付了一笔佣金。试分析,通过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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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按每箱单价150美元出售某商品1000箱。并约定“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性,由卖方决定”。试问:卖方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可装多少箱?若卖方实际装运1040箱,则其应收货款多少?
买卖双方按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笔交易。买方依据买卖合同通过某开证行如期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交了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未注明运费已付。结果,单据被银行拒受。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故单据再次被银行拒受。试问,在此情况下,银行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有无道理?
劳务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