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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的贸易融资方式及其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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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按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笔交易。买方依据买卖合同通过某开证行如期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交了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未注明运费已付。结果,单据被银行拒受。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故单据再次被银行拒受。试问,在此情况下,银行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有无道理?

劳务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月。

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有关规定,施工的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万元,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万元

A. 200、100;
B. 100、50;
C. 80、50;
D. 60、40。

(一)张三于1977年11月入伍,1981年复员到某机械制造厂工作至1998年。1998年12月张某由机械厂正式(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转入关系材料齐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调入某国营电子集团工作,先后担任集团总裁助理和集团销售部部长等职务。2001年10月,因集团经营出现困难,集团通知张某回家待岗。通知说明由于集团原因,经双方同意张某待岗,等候集团安排。待岗期间集团按月给张某生活费800元,直至集团通知。由于集团经营不善和市场持续低迷,集团与员工长期没有联系,张某生活费领取至2005年1月。2008年1月经过集团重组,经营逐渐好转,但集团并没有通知张某回来上班。当年12月张某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团恢复其与集团劳动关系、按当地最低生活平均工资补发2005年2月至今生活费72000元、安排回集团工作等事项。
请依据相关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集团提出因与其它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所以没有与原单位员工重新审定劳动关系,指出张某直接向法院诉讼过于偏激、草率,导致单位与员工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不利于问题协商解决。你认为如何?请说明。(3分)
2.张某与集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分)
3.张某要求按当地最低生活平均工资补发2005年2月至今生活费,是否妥当?请指出。(3分)
4.作为集团人力和档案岗位劳务员,事后就张某问题应采取什么工作措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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