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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机关欲建办公大楼,但资金困难,便以自己出土地为条件与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建设办公大楼,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大楼建成后双方按地上总面积四六分成。甲房地产企业作为建设方,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施工企业未能如期收到应付工程款。问:施工企业将甲企业起诉到法院时,能否将某政府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甲企业与政府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可以,是否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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