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李某因家里盖房的需要向王某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李某以600元价款购买王某所有的三根木料。李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王某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李某带着300元到王某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王某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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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
赵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黄某听说后委托赵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赵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黄某家中。但黄某的儿子告诉赵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赵某自己处理。赵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黄某是否活着,这药黄家都应该收下。 问: (1)赵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黄家出钱买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