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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李大娘,现年70岁,她和丈夫没有生育孩子。30多年前,李大娘夫妇抱回一男孩回家抚养,唤名为李三。经李大娘精心照顾,李三长大成人。李三19岁时,李大娘夫妇为给儿子成亲,倾其所有,东挪西凑,盖了一幢两层的楼房。李三成亲后常因家务琐事和婆媳关系,与李大娘发生争吵。在李大娘丈夫去世后,李三更是变本加厉,对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为此村邻及乡干部多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4年,李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李三支付在其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各项开支8万元。对李大娘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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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10年前,我与丈夫朱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朱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朱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朱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朱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

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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