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通化串子案:20年前,赵盛强妻宫克、孙华东妻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产,20年后发现,孙华东夫妇子孙超竞是赵盛强新生儿,但赵夫妇儿子赵达与赵夫妇和孙夫妇均无血缘关系,赵达和孙化东夫妇开始各自寻找自己的父母和儿子,均无结果,于是,他们以医院当初过错导致抱错孩子为由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诉讼,要示医院因侵身份权中亲权赔偿300余万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原告数额50多万。问题:被告侵害了原告什么权利?
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那么,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