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已婚,公司职员)在报纸上征婚,称自己是某公安局刑警队长。乙(女)应征,甲见乙年轻貌美又家境富裕便同意交往。此后,甲经常在乙家吃住,多次接受乙赠送的衣物。某日,乙弟丙因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乙问甲能否把丙捞出来,甲称预审科长是自己的铁哥们,绝对没问题,但得花钱请人吃饭。乙问需要花多少,甲说先拿1000元,乙便将1000元交给甲。此后,甲不再和乙联系,乙发现受骗遂报警。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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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21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个(价值400元),其中1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
甲与某超市老板有矛盾,遂用一书包装满黄土,命乙放入该超市的货架上,并对顾客说这是炸药包。乙不从,甲便说:你若不听话,我打断你的腿。乙恐惧只好照办。公安机关对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张某,男,34岁。王某,女,30岁。张、王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张某教唆王某卖淫挣钱。不久,张某给王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树林里,由张放风,王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王某50元钱。后来,张某又给王某介绍了一个姓李的男子。张某在一宾馆开了302号房间,李某给了王某100元钱,李、王二人到到302号房间发生两性关系。此时,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宾馆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宾馆服务员赵某打电
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