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81年4月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的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电脑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上是一份公诉案件起诉书。假如你是王某的辩护律师,你将如何为王某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