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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1日,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一举报电话称:在本市建设路小小食杂店,有人卖假烟。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检查,在本市建设路小小食杂店赵某的经营场所发现50条“龙泉”、5条“红山茶”卷烟上的条码,并非本市烟草公司的条码,且不能提供在本市烟草公司购货的发票;另有两条蓝盖芙蓉王图案模糊、包装粗糙;怀疑零售户赵某涉嫌违法。当场开具了“证据登记保存单”将卷烟登记保存。后即对此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小小食杂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点为民主路29号,该批卷烟是赵某从一位叫“胜子”的烟贩手中购进,其中两条蓝盖芙蓉王以明显低于市价购进,卷烟总价值1575元。A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许可证时,有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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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烟草专卖局案审委员会对近期一起魏某涉嫌无证运输卷烟案件卷宗进行审查。2011年1月23日,A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在高速出口处,在一辆省际客车上查获驾驶员谭华仁携带的用汽车配件包装伪装的S省标识中华牌卷烟98条。卷宗里一共有两份询问笔录,一份是驾驶员谭华仁的笔录,交代这批卷烟是由另一个驾驶员同事陈建设让带回A县的,自己并不知道其中是卷烟,陈建设托运时告诉谭华仁是汽车配件;另一份询问笔录是何大华主动到A县烟草专卖局做的询问笔录,交代查获的98条中华卷烟的49条是自己在S省购买,托表弟陈建设托运至A县的,并未能提供购物发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案件调查人员建议以涉嫌无证运输卷烟对谭华仁进行处罚。对证人证言主要审查有哪些?

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的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病历摘要:患者,女性,24岁,学生,主因"牙龈出血、月经量增多2个月,加重5天"来诊。患者2个月前晨起刷牙时发现牙龈出血,月经来潮时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未予特殊注意。1周前患者发热、咽痛,口服"感冒冲剂"后好转。5天前患者牙龈出血量及月经量较前明显加重,伴鼻衄及双下肢散在出血点。起病以来患者无面色苍白、皮疹及关节痛,体力活动正常,大、小便正常。既往:体健,月经规律。查体:T36.5℃,P80次/分,R20次/分,BP120/70mmHg;无贫血貌、黄疸,口腔黏膜可见血疱,双下肢可见针尖大小出血点,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甲状腺未触及,心、肺、腹部查体未见异常,肝脾肋下未触及,双下肢不肿。实验室检查:血常规:WBC4.8×109/L,N75%,Hb125g/L,PLT14×109/L。

张丽(女)与王玉(女)是同厂女工,一日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张丽身体强壮,将王玉全身衣服撕下,抓住王玉头发向众人展示,对全身裸露的王玉进行辱骂,时间长达十多分钟,围观者数十人。事发后5天王玉向某区人民法院状告张丽构成侮辱罪,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中,王玉委托甲为诉讼代理人,张丽委托乙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法院的准许。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第10天开庭审判。法庭调查开始时,张丽以审判员李明生与王玉是近亲属为由,要求审判员李明生回避。法庭当庭做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乙为张丽作了无罪辩护。在法庭调查中,王玉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张丽对王玉的侮辱行为造成王玉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张丽赔偿名誉损失费。审判进入辩论阶段,合议庭发现该案一些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合议庭经合议后做出了判决。请回答问题。本案中有关回避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 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是正确的
B. 审判员李明生的回避,应由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C. 如果张丽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D. 如果本案书记员与当事人王玉是多年的好朋友,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他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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