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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谭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谭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到期,谭谈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谭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 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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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17岁,感冒后,咳嗽,身不热,口微渴,自行服用表实感冒颗粒后1日后,病情未见好转,故来医就诊,此时其症如前,其脉浮数,舌苔薄黄,诊为风温初起,肺气失宣证。所选处方的配伍意义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 方中薄荷、苦杏仁、桔梗三药合用,助君药疏散上焦风热,又复肺之宣降功能
B. 方中连翘性苦、微寒,清表解毒,芦根甘寒,清热生津止渴,共为佐药
C. 方中黄芩长于清肺热,并能清热燥湿,泻火解毒,是为臣药
D. 甘草调和诸药,与桔梗相伍,可清利咽喉
E. 诸药配伍,共奏疏风清热,宣肺止咳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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