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今年35岁,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副总裁,年薪30万元;张山的妻子李红今年27岁,在一家制造业公司工作,年薪5万元;他们的孩子琳琳今年3岁。张山有一个姐姐和一个有残障的弟弟。李红的母亲今年55岁。张山一家在海边有一间价值20万元的小木屋。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张山2009年9月购买的,房屋价值100万元,首付30%,剩余按揭。按当时的房屋按揭相关规定,张山必须为按揭房投保"房贷险",为此,他向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总投保金2万元。张山的业余爱好是收集古玩,家里收藏了超过15万元的古董,还有一幅字画;李红喜欢佩戴首饰,她有一条价值10万元的珍珠项链、一只价值5万元的钻戒。张山全家都喜欢旅行,曾一起在欧洲、南美、日本度过假。张山家有三辆汽车,其中包括一辆价值30万元的奥迪A4,所有车辆均于2010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张山在2009年3月为妻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年缴方式,每年的10月1日缴费。由于笔误,张山在填写投保单时将妻子的年龄写小了2岁,保险公司审核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李红拥有一份寿险保单,她不仅是投保人也是受保人。她已指定她的丈夫张山作为她保单的受益人。李红同时还想确认,如果她和丈夫同时在一场灾难中死亡,她的死亡赔偿金可以直接支付给他们的女儿琳琳,而无需通过她的遗产进行分配。那么以下哪一项叙述可以满足李红的需求?()
A. 将保单转让给琳琳
B. 指定琳琳作为保单的第二持有人
C. 指定琳琳作为保单的第二顺位受益人
D. 指定琳琳作为保单的第二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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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5月10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经理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部进行2000m2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6月底前拆完合同工期4个月,条件是第三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上交3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部又将此工程分包给M工程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M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2月20日签订了合同书。 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也未给项目部提供厂房图纸等技术资料。项目部要求民工队3月1日开工,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5月10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m2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顶棚(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顶棚。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顶棚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只是顶棚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顶棚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京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 作业人员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拆除施工操作规程,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A. 正确
B. 错误
计算题: 京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工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1997年度发生下列业务,价款均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京华股份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京华公司为A企业建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8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京华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20%,其余价款将在京华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京华公司于本年度12月25日将完成的商品运抵A企业,预计于次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580万元,预计安装费用为10万元。 (2)京华公司本年度售给C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款50万元,京华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三个月,至1期日为次年2月3日。由于C企业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京华公司同意,机床待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3)京华公司本年1月5日销售给D企业一台大型设备;价款200万元。按合同规定,D企业于1月5日先支付价款的20%,其余价款分四次平均支付,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支付。设备已发出,D企业已验收合格。该设备实际成本为120万元。 (4)京华公司本年度委托X商店代销一批零配件,代销价款40万元。本年度收到X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零配件的80%,调商店按代销价款的5%收取手续费。该批零配件的实际成本为25万元。 (5)京华公司本年售给下企业一台机床售价款为35万元,F企业已支付全部价款。该机床本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发生的实际成本为15万元。 要求:
孙总出任兴盛纺织厂的总经理,通过引进先进设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获得了巨大的成绩,也得到了大家的信任。老厂长退休后,他聘请了一位早年留学美国,毕业后一直在美国和西欧工作,有丰富理论和实务经验的工程师马宏。马宏到任后第一件事就是表示不能容忍任何人干涉他的工作方式,包括孙总在内。马宏上岗后,采用了一个革新方案,投入很小就便生产率提高了15%。接着马宏又提出了一项影响更大的计划。这项计划将原本每个工人负责一台机器的方式,改为两个人负责三台机器,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同时又不影响产量。他指出,纺织厂的成本中人工成本比例很大,实施此项计划需要对设备重新布置,他用数字支持自己的计划,花费可在一年内收回。 新计划遭到兴盛原班人马的反对。由于最近一个大客户的加入,可能使兴盛有扩厂的可能。因此孙总承诺实施新计划不会裁员,公司用加薪的方式解决增加的工作量,并赶赴美国与客户谈判。得到孙总支持后,马宏全力投入了新计划的实施,但由于其个性容易与别人发生摩擦,强力执行,造成与工厂干部和工人的关系很僵。工厂原班人马一直要求孙总免去马宏生产经理职务,否则中层干部集体辞职。 问题: 1、孙总究竟是采取行动避免停产呢?还是接受原班人马挑战,支持马宏的计划? 2、孙总应该聘请马宏吗? 3、从该案例中,可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虛假的银行进账单,虚构了出资。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 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 戊供应商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审验工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 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