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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河北秦皇岛一公司组织员工82人去桂林旅游。全陪张某带旅游团到达桂林后,匆匆赶来接待的地陪黄某对大家说:因为现在是桂林的旅游旺季,原定的宾馆已不能接待这么多客人入住,为游客安全着想,也为能统一行动,临时为旅游团安排了另一家宾馆,虽然等级相同,但因宾馆新建不久,住宿费要高一些,每人需另加40元钱。坐了一天火车的游客虽觉不合理,但更急于早点休息,就同意了。第二天大家正用早餐,地陪黄某和宾馆经理走进来,宾馆经理先是询问大家能否吃好。出门在外,游客本来对食宿要求不高,见经理亲自关心,就纷纷点头表示满意。岂料经理随后说当时黄某找到宾馆要求住宿,因大家都是熟人,不好意思驳其面子,但也不能让宾馆亏本做生意,所以每人每天要加5元钱的餐费,希望大家能谅解宾馆的苦衷。这时游客们才知道宾馆经理来的真实意图,大家开始有些不愉快,有的游客明确表示拒绝加收餐费。全陪张某怕影响当天的旅游计划,帮助宾馆劝说游客,希望大家能把钱交上,以便旅游活动能顺利进行。整个旅游活动结束后,在离开宾馆时,一名游客无意发现地陪黄某正在和宾馆经理分钱。据宾馆服务员透露,这钱是付给地陪黄某的回扣。地陪黄某如此导游是否违规,为什么?黄某应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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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览完一个大型景点后,导游发现团队中少了两人,因事前已提醒了集合时间、地点,所以导游并没着急,而是把集合好的客人引领上车后,站在车门前等候走失的客人自行返回。请判断导游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办?

2007年6月,某国旅在获得出境旅游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便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A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7月,该国旅组织了一个23人赴港澳新马泰旅游团,委托香港A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之签订书面合同。该旅行社顺利完成港、澳、新、泰游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2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直接返回香港。该团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回旅行费并赔偿损失。通过调查情况属实,但该旅行社辨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为境外旅行社承担责任。请根据上述事实发生过程,分析:境外接待社是否要承担责任?组团社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007年6月,某国旅在获得出境旅游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便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A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7月,该国旅组织了一个23人赴港澳新马泰旅游团,委托香港A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之签订书面合同。该旅行社顺利完成港、澳、新、泰游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2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直接返回香港。该团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回旅行费并赔偿损失。通过调查情况属实,但该旅行社辨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为境外旅行社承担责任。针对次案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怎么处理?

今年十一期间,王先生、孙女士夫妇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日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标准,每名游客交纳旅游费1350元(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桂林旅游期间,由于正值旅游旺季,在按照约定游览漓江时,孙女士不慎溺水身亡,而该旅行社并未按照约定在出发前为游客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孙女士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旅游结束后,王先生也强烈要求旅行社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损失。但该旅行社辩称:对孙女士的死亡,旅行社深表同情,但认为此次旅游事故是由于孙女士个人过错所致,与旅行社无关,因此也不能承担给付30万元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王先生旅游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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