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给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甲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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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在一次森林大火中失踪达8年之久,其妻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以便自己再婚。死亡宣告生效后,就在其妻准备结婚登记时,甲重新出现。下列哪些叙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
A.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甲的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而甲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C.甲的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而甲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D.甲的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甲的妻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则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5.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的恢复,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具备( )
A.被宣告死亡人生还
B.被宣告死亡人有重新出现的迹象
C.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强烈愿望
D.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曹某某诉乔学才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2011年3月26日7时45分,被告乔学才驾驶苏NF9901轿车,沿沭阳县沭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苏245线交叉路口处,与沿苏 245线由北向南行驶陈躲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附载曹凯)相撞,致两车损坏,陈躲成、曹凯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学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躲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凯无责任。被告乔学才驾驶的苏NF9901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在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被告乔学才与曹凯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甲方(乔学才)一次性赔偿乙方(陈躲成妻子、女儿、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二、甲方(乔学才)一次性赔偿丙方(曹凯妻子尹学娇、女儿曹某、母亲徐兰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圆整。乙、丙两方对甲方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后无瓜葛……”2011年4月1日,被告乔学才按约向曹凯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340000元。被告乔学才向曹凯亲属支付赔偿款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向乔学才支付110000元赔偿款。事故发生时,曹凯妻子尹学娇怀有身孕,于2011年6月在沭阳县妇幼保健所生下原告曹某某。另查明,原告父亲曹凯生前系农村居民,2011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乔学才驾驶轿车与陈躲成驾驶的摩托车(负载原告父亲曹凯)相撞,致原告父亲曹凯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学才负主要责任,陈躲成负次要责任。被告乔学才与事故发生时的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当时尚未出生,抚养费没有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5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已经赔偿死者曹凯亲属34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事件1: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个别部位实际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造成工作A推迟2天(该工作总时差为0),施工单位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事件2:8月7日至8月8日,因大雨工地全面停电,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施工机械窝工2个台班。事件3:因设计变更,工作E(位于关键线路上)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³(已知招标文件中工作E需6天完成)增至350m³。需用机械1个台班,人工10个工日。事件4:8月12日至8月14日,因施工图设计有误,使工作D停工(该工作总时差为4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施工机械窝工3个台班。事件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m³,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8元/m³。问题:1.上述哪些事件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要求索赔工期、费用,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2.每个事件合理的工期索赔是多少天?总计合理的工期索赔是多少天?3.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2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施工机械为施工单位自有机械,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试计算合理的索赔总额。